重磅|最新食藥監簡政清單
昨天
國務院公布,醫療衛生領域這147項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行業人必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2000年以來有關部門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削減行政審批事項,持續向市場和社會放權,有效破除了制約創業創新的各種不合理束縛,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極大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截止目前,國務院已發布取消和下放的各級行政審批事項上千項,其中涉及醫療衛生的行政審批共147項,覆蓋衛生部(曾)、中醫藥管理局、食藥監局、人口計生委(曾)、國家衛計委(曾)五個系統。
醫療衛生領域已被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食藥監局系統 |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特殊藥品進出口計劃審批 | 藥品監管局(曾) |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號);《國務院關于發布(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1987】103號) | 取消 |
第III類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審批 | 藥品監管局(曾) |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1號) | 取消 |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二類指導項目審批 | 藥品監管局(曾)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334號) | 取消 |
非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核準 | 藥品監管局(曾) | 《新藥審批辦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號) | 取消 |
從業藥師資格認定 | 藥品監管局(曾)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562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立項批準 | 食藥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取消 |
新建生產車間或新增生產范圍(劑型)立項批準 | 食藥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取消 |
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計劃備案 | 食藥監局 |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 取消 |
國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 | 食藥監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國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 | 食藥監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醫療機構研制醫療器械審批 | 食藥監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合成麻黃素研制立項批準 | 食藥監局 | 《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 | 取消 |
未能出口麻黃素轉內銷核準 | 食藥監局 | 《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 | 取消 |
麻黃素生產、經營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 食藥監局 | 《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 | 取消 |
放射性藥品研制立項 | 食藥監局 | 原《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 取消 |
癌癥病人麻醉藥品專用卡核發 | 食藥監局 | 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1987〕103號) | 取消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藥購用證明核發 | 食藥監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麻黃素類產品和單方制劑生產計劃核準 | 食藥監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醫療器械新產品證書核發 | 食藥監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執業藥師從業資格認定 | 食藥監局 | 《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證明核發 | 食藥監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調整實施機關(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
麻醉藥品(含第一類精神藥品)制劑經營企業審批 | 食藥監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合并同類事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審批 ) |
精神藥品原料藥經營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
精神藥品原料藥經營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
藥用罌粟殼經營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
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經營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
麻醉藥品研制立項批準 | 食藥監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審批 | |
精神藥品研制立項審批 | 食藥監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食藥監局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 | 取消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準 | 食藥監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 下放管理實施機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新藥試行標準轉正審批 | 食藥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取消(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藥試行標準轉正審批申請) |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第三類醫療器械中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取消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境外委托生產備案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 取消 |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認定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發布) | 取消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76號) | 下放管理層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
放射性藥品經營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防科工局 |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 調整審批部門(直接歸為食藥監局管理審批) |
進口藥品注冊證書核發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合并(合并后項目名稱更為進口藥品注冊) |
進口藥品再注冊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變更進口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藥物臨床試驗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合并(合并后項目名稱更為國產藥品注冊) |
新藥證書核發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生產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國產藥品再注冊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港澳臺醫藥產品注冊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合并(合并后項目名稱更為港澳臺醫藥產品注冊) |
港澳臺醫藥產品再注冊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變更港澳臺醫藥產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
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 逐步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管 部門 |
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 |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 |
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從事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批準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促進藥品現代物流發展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5】318號) | 取消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研究立項審批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529號) | 取消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05年第19號) | 取消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報資料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關于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4】101號) | 取消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藥品注冊補充申請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7年第28號) | 取消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3號) | 取消 |
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注冊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4〕44號) | 取消 |
注冊(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注冊)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取消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取消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 |
衛生部(曾)系統 |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審批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關于印發(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意見)的通知》(衛科教【2000】474號) | 取消 |
輻照食品新品種審批 | 衛生部(曾) |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7號) | 取消 |
衛生用品審批 | 衛生部(曾)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 取消 |
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審批 | 衛生部(曾)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 取消 |
醫用氧倉制造單位資格審批 | 衛生部(曾) |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衛生部關于頒發(醫用氧倉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1999】218號) | 取消 |
強化食品審批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關于頒發(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殘留標準)等食品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的通知》(衛監發【1994】第7號) | 取消 |
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核發 | 衛生部(曾)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3號) | 取消 |
遠程醫學教育網絡資格認證定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關于印發(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意見)的通知》(衛科教發【2000】474號) | 取消 |
特殊營養食品審批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國家中醫管理局關于頒發(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87】衛防字第57號) | 取消 |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衛生許可 | 衛生部(曾)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 | 取消 |
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許可 | 衛生部(曾)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 取消 |
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衛生部(曾)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 取消 |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衛生許可 | 衛生部(曾)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取消 |
放射性同位素購置核準 | 衛生部(曾) |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7號) | 取消(由環保部門進行管理) |
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核發 | 衛生部(曾)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3號) | 取消 |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認定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通知》(衛科教發【2000】477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衛生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質認定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關于實施(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的通知》(衛教發【1993】第1號);《衛生部科技教育司關于下發(住院醫生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辦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衛科教在職發【1998】第60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與艾滋病確認實驗室核準 | 衛生部(曾) | 《衛生部關于頒發(全國艾滋病監測工作規范)的通知》(衛疾控發【1997】第28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醫療機構設置人類精子庫審批 | 衛生部(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管理層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 衛生部(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管理層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 衛生部(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 衛生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取消 |
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管理層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國家衛計委系統 |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技術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的注冊登記 | 國家衛計委(曾) | 《國家技術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計劃生育新技術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計生科學【1995】40號) | 改變管理方式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10號) | 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
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 |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 | 國家衛計委(曾)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 取消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 門 |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 國家衛計委(曾) |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國家衛計委(曾)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 國家衛計委(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 國家衛計委(曾)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 取消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3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驗證試驗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25號)、《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 |
新食品原料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2013年第1號)、《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國衛食品發〔2013〕23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計委(曾)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活動資格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取消 |
人體血液、組織器官進出口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艾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 |
三級醫院評審結果復核與評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醫院評審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管函〔2012〕574號) | 取消 |
中醫藥管理局系統 |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審批 | 中醫藥局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中醫藥科【1998】27號) | 取消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基金審批 | 中醫藥局 |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科【1999】16號) | 取消 |
在國內舉辦中醫藥類一般性國際會議審批 | 中醫藥局 | 《科學技術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 取消 |
內地與香港中醫醫療合作項目審批 | 中醫藥局 |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內地與香港中醫醫療合作管理的通知》(〔2001〕港辦交字第010283號) | 取消 |
中醫醫療機構評審 | 中醫藥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 改變管理方式(自公布之日起設立一年過渡期) |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 中醫藥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繼承人資格認定 | 中醫藥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 | 取消 |
人口計生委(曾)系統 |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內容審查 | 人口計生委(曾)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 | 取消 |
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審批 | 人口計生委(曾)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 | 取消 |
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審批 | 人口計生委(曾)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審查 | 人口計生委(曾)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取消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下放管理層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審批 |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1號) | 取消 |
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 取消 |
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 取消 |
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準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9號) | 取消 |
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 取消 |
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 |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鹽業管理條例》 | 取消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4〕44號) | 取消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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